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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環保法》修改再起波瀾 環保部提四點意見 | |
備受關注的《環保法》修改再起波瀾。
10月31日,環保部公布了致全國人大法工委的《關于報送對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(草案)〉意見和建議的函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和建議》)。
全國人大常委會2012年8月對《環境保護法修正案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草案》)進行首次審議之后,公開《草案》,并向社會征求意見。根據《意見和建議》,環保部對此高度重視,先后召開省級環保部門、市縣級環保部門、企業代表、環保專家、環保組織代表等各類座談會,并通過環境保護部門戶網站和《中國環境報》等平臺,組織專題討論,征求系統內外意見。
“在法律的修訂過程中,人大一般會向國務院主管部門、國務院其他相關部門、地方、相關學者和社會公眾征求意見?!币晃唤咏珖舜蟮姆蓪W者對本報表示。
但像環保部這樣自己在如此大范圍組織各方討論,并向社會公布其對人大法工委的修法意見的例子,并不多見,這說明環保部對《草案》十分不滿。
對此,一位地方環保廳官員對本報透露,在《草案》制定的過程中,環保部曾向全國人大環資委提交過一個版本的草案,但全國人大環資委不但對其意見采納較少,而且還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環保部的權力。
《環保法》應主要約束政府行為
在《意見和建議》中,環保部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了四點意見。
首先,《草案》在科學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上,缺乏切實有力的措施保障?!兑庖姾徒ㄗh》稱,草案在第4條提出了“使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”的理念,但這一理念沒有得到充分貫徹。
比如,草案刪除了現行《環保法》第4條關于“環保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”的規定,并在第12條規定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,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”。
一位參與環保部討論的環保專家稱,表面上《草案》第4條與12條并不沖突,但在環保部看來,二者難以相容,第12條在一定程度上隱含了“使環境保護要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”的意思,與第4條完全相反。
其次,《草案》在合理界定環境保護法與專項法的關系上,基本定位不夠清晰?!熬唧w來說,各專項環保法律應當以企業事業單位為其主要調整對象,而《環境保護法》則不宜再以企業事業單位為其主要調整對象。”《意見和建議》指出。
對此,上述環保專家解釋,在這里環保部沒有或者不便明說的基本意思是,《環保法》作為基本法應該主要約束和規范政府的行為。
第三,在配置環保監管職能上,會對現行體制造成沖擊。根據《意見和建議》,目前《草案》對監管體制做了重大改變。如第10條規定環保部門“會同有關部門”制定排放標準、第11條規定環保部“會同有關部門”建立監測制度、第19條規定由“發展改革部門”提出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意見等修改條款,不僅與現行有效的職責分工和管理體制相違背,而且弱化了環保部門的綜合宏觀職能,將對環保工作帶來不利影響。
再者,《意見和建議》指出,《草案》沒有充分吸收各地方各部門的成功經驗,比如可持續發展、市場手段、排污許可、戰略環評、公眾參與、環境權益、公益訴訟等。
建議補充10項制度和措施
在《意見和建議》中,環保部匯總了社會各界和環保系統對《草案》的具體建議,包括需要補充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(10項)、需要完善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關規定(14項)、關于法律責任部分的修改建議(10項)。 其中,第一類建議尤其值得關注。
這10項需要補充的制度和措施分別為,保障公眾環境權益;跨部門、跨區域的環保協調機制;鄉鎮政府的環境管理;政策制定過程的環境影響論證;環境質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;環境功能區劃、生態功能區劃;污染物總量控制與環境質量管理;排污許可、排放指標交易;環境保險、綠色信貸、環境稅等經濟政策;生態補償機制。
“對照上述建議不難發現,《草案》的內容相當單薄,環保部門在實踐中實踐的很多管理制度都未涵蓋。”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對本報介紹。
如果全部采納的話,那么涉及到大修大改,《草案》的修訂工作就特別浩大,建議全國人大權衡之下選擇一些特別重要的制度進行增補,比如保障公眾環境權益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。
《意見和建議》呼吁,全國人大應根據新修訂的《民事訴訟法》關于公益訴訟的授權性條款,明確規定有關環保機關和社會組織針對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,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資格。
“目前,全國人大已經搜集到關于《草案》的意見已過萬條?!比珖舜蟮囊晃还賳T對本報介紹,對來自主管部門的意見,會更加慎重,因為如果處理不當,以后法律的執法可能會遇到障礙。 | |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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