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塵設備無負荷試車調試規則
關鍵詞:除塵器,濾筒除塵器,防爆除塵器
(1)無負荷試車應在單機試車合格的基礎上,按空載負荷組織除塵系統整體試車,重點考核除塵設備在除塵系統中的整體功能。
(2)按設計規定組織無負荷試車,采用系統工程理論,全面評價與調節除塵系統整體 功能至設計水平,包括:
1)主機與輔機運行控制的統一性、連續性、協調性。
2)額定狀態下,自動控制與人工控制兼容,全面考核除塵系統運行的可操作性和可 靠性。
3)應急狀態下(人為設定),除塵系統安全防護功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。
(3)科學組織設備運行和巡回檢査:
1)按無負荷試車方案,在無負荷(也可為低流量)狀態下組織系統試車。
2)巡回檢査系統運行參數(主風機電壓、電流和轉速)、設備漏風、閥門方向性、設 備振動和控制系統同步性等。
3)反復巡査,發現缺陷,消除隱患。
(4)抓緊整改,消除隱患,提升質量。
1)一經査出缺陷,必須做好記錄,限期整改。
2)重大缺陷,要統一規劃、集中處理、消除隱患,安然無恙。涉及生產工藝的特大 缺陷,整改方案應取得建設單位同意。
3)整改后的缺陷部位(件),應在下次試車時驗證消除。
(5)無負荷試車一般不少于8h。
(6)具有無負荷試車合格的評估結論。